消防工程安裝的一般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工業和民用建筑中消防設備的安裝。
二:施工準備
施工準備
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圖紙的設計必須由設計單位設計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圖紙資料送公安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從事消防設施建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歷等級,并由公安部門共同審批。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發給消防工程建設企業資格證書。
建設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開始前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只有在公安消防部門為施工現場頒發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開始施工。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單位的規定進行施工。批準的消防設計圖,未經授權不得更改。
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開始前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只有在公安消防部門為施工現場頒發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開始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單位的規定進行施工。批準的消防設計圖,不得擅自更改。安裝的消防產品,機電產品和材料應符合下列條件:本市消防工廠應具有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在本市其他地方或外國銷售的消防產品,應具有在北京銷售的有效證明書。檢查證書中列出的產品是否與所需產品一致。固定式滅火系統,耐火部件和耐火涂料應提供國家質量檢驗中心出具的有效試驗報告。消防電子產品應具有有效的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檢驗報告。